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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商标注册不是一锤子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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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商标注册不是一锤子买卖

作者:威海祥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21 08:44:01

威海商标注册不是一锤子买卖,除了正确使用注册商标并每十年进行续展一次外,还要时刻注意是否面临被撤三的风险。企业收到商标被撤三的通知时,如何正确应对?

一、商标撤三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在受理撤三申请之后,会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被申请人应于两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之前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二、商标被撤三的应对方法

1、准备系争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使用的主体:使用包括商标权人的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的使用;使用的性质:对诉争商标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使用,即商标性使用;使用的范围: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对注册商标在指定的三年内在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

2、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发票: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广告物品: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证明材料:商标许可使用是商业活动中很常见的现象。商标注册人在许可他人使用时,应该将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经备案的许可合同证明力最强,其次才是未经备案的许可合同,协议。但是,仅有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是不能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的。许可合同仅是用来支持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归根结底,《商标法》中撤三条款存在的目的只是为了清理闲置商标,减少商标资源的浪费,我司在此也规劝企业及个人:要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注意使用证据留存。

同时,企业也不要为了商业竞争或抢夺商标资源而盲目提出撤三申请,浪费公众资源。另外,企业在遭遇被撤三时也不要害怕,及时委托具有实力的商标代理机构,从容应对商标被撤三的情况。商标注册人在商业活动中也要注意随时收集使用证据,防患与未然,保护好自己的权利。

哪些内容不能注册为商标?众所周知,商标是保护自己企业和品牌的“盾牌”,但商标注册也需要一定的条件。有些内容不能注册为商标。具体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区别于他人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色彩组合、声音等。而上述要素的结合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国旗、徽记、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与中央国家机关名称、所在地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名称、图形相同的名称、标志;

2. 与外国的名称、旗帜、徽记、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 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 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正式标志或检验标志相同或类似,但经授权的标志除外;

5. 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 种族歧视;

7. 由于具有欺骗性,公众很容易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解。

8. 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有害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 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2. 只直接表达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3.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前款所列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的发展起到关键的促进作用。商标注册作为保护商标的第一步,企业需加强对商标注册的重视度,从业代办商标注册多年,有丰富的商标注册代理经验。小编建议企业注重品牌打造,成功注重商标后还要学会经营商标,才能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发挥商标应有的作用。在帮助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发现很多企业对商标注册的概念比较模糊,对商标侵权更是一知半解。对企业而言,商标作为拥有商标权的企业,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就应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那么如何计算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呢?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这条的规定,为您解答商标侵权赔偿的三种计算方式:   

(一)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二)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三)法定赔偿。   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法院直接适用第三种方式。   

1、第一种:适用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计算那是非常复杂的:   

(1)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商标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   

(2)是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高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   

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这种方式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商标权人在向法院起诉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侵权人的财务帐册进行证据保全,一旦法院保全成功,商标权人可以根据侵权人财务记载的销售数量计算出商标侵权人的获利。   

2、第二种:适用于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实际是难以适用的。因为产品销量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种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商标权人也很难举证证明销量下降是因为他人侵权造成的。在实务中目前很少看到按这种方式计算赔偿的。

3、第三种:适用于法定赔偿   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最高赔偿额度为50万元。 

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将会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商标注册与商标经营都很重要,得到商标之后,一定要防止商标侵权。企业可以采用两种方式注册商标,一是自己到主管部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二是委托专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由于知识产权办理的流程和资料准备都较为复杂,所以很多企业都会选择后者,免去很多办理商标注册的麻烦,且代理公司经验丰富,有效地提高了商标注册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