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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注册商标的可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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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注册商标的可选方式

作者:威海祥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5 08:13:02

一、核实名字在公司注册之前首先应该取一个好的名字,不管从读音上还是从什么方面都应该如此,首先要容易记忆,读起来朗朗上口,在确定之后就到工商局网站进行注册,手续费是30元,当然还需要同时具备几手准备,可以多取几个,一旦有的好名字被别人占用之后你可以有其他的选择,需要的等待时间就要看你的名字的重复率了,很多有经验的创业者可能知道,在当初起名的时候,可能起名超过百个,总是被人抢占,而核对50个名字差不多就需要半个月的时间了,所以起名要有自己的特色,不能选择太常见的,一定是不能用的,不光浪费时间而且还浪费钱。

二、为设立公司做准备核实名字成功之后,可按《网上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指示,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果所申报的企业所从事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有前置审批项目的,需要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如餐饮、特殊行业等),如不涉及相关资质审批,则可进行下步流程。比如编写公司的章程,采用别人的样本也可以,然后适当修改,然后选择公司的注册地址,一定是要非住宅性质或者是非商住两用的,因为你租房后还需要到相关部门缴纳一定的印花税,而且需要房东提供房产证复印件。之后就是刻章、到银行开公司验资账户,办理验资报告等,如果为了简便,也可以找一家会计事务所来代办,这样你只需要交点费,其他的就再也不用多管,很方便,省去自己很多的麻烦。

三、开始申报当你把一切材料准备好之后,就要开始申报,首先还是应该登录到网站的申报界面,在企业设立登记中录入详细的申报信息,然后提交,等待审核通过,之后下载并打印申报文件材料,这是需要后续审核的,必须要有的过程,当然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的手续会相对麻烦一些,需要详细的按照上面的提示来做,对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该类公司,额外还需要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如果需要发行股票,还需要有关部门的核准文件,应该经过监管部门的核准及受到法律的公正。这一点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第22条中有明确的详细规定。公司首先要合法才能够经营下去。

四、设立登记文件递交公司注册小编告诉你待所有开业材料准备齐全后,拨打某个工商分局的预约电话办理预约登记,按照预约登记的时间到注册大厅递交材料,待核准通过后,获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申请威海商标注册时,一般需要注意的事项和原则会比较多,如果是没有过商标注册经验的申请人,在办理申请商标业务的时候就会比较繁琐,或者是遗漏掉某个步骤。因此如果是没有相关经验的申请人,委托一个专业权威的知识产权机构来代为办理,相对来说更合适,成功率也会更高。那么商标注册有哪些原则需要注意?我司整理了下面几条供大家参考。

1.一件商标一项申请的原则一项申请行为只能请求注册一件商标,在一份申请中不得申请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如果在一份申请中,申请了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商标,那么这份申请就被会驳回作废。

2.一件商标一类商品的原则申请同一商标只限于一类商品上,即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商标,应该按照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申请。这就是说,同一申请人提出的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不仅只限于一件商标,而且还限于一类商品,不能在一份申请中将同一类商标使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从这一原则来看,同一申请人申请同一商标,用于两种以上的商品,如这些商品按照商品分类表是同属一类的,那就可以作为一件商标提出申请。例如某制药厂,将同一商标用于药品类的片剂、注射剂、丸、散、膏、丹等几十种商品上,这些商品按商品分类表均属于同一类,就可以作为一件商标填报一份申请书,交纳一份申请费和注册费。这种情况对有竞争能力的企业是十分有利。

3.注册商标扩大商品使用范围另行申请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即在该注册商标原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同类商品上要求扩大商品范围的,应另行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专用范围以原核定的使用商品范围为限,扩大了商品范围,有可能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4.注册商标改变文字、图形重新申请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以原已核定的文字、图形为准,是商标专用权的客体,改变其文字或图形已不属于保护范围,应更新申请注册。

威海商标注册公司可以明确:联合商标只能属于一个商标所有人,不能分拆转让;同时联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商标被使用,即可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联合商标可以分别获得注册,但其中每一个商标都不得单独转让,而必须整个联合商标一同转让,联合商标使用许可也如此。

首先,商标注册公司给打讲解一下联合商标是指某一个商标所有者,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以其中的一个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为主,称为主商标,亦称之为正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

商标注册公司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甲公司是一个生产化工制品的老企业,其生产的“霸王”化工制品,在市场上有相当的认可度。因为公司扩建,把公司的不动产、设备和以“霸王”为核心的注册商标(包括“金霸王”、“大霸王”、“超霸王”,其中后两个商标注册后一直未用)作为无形资产用作贷款担保,后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导致公司资不抵债,被法院宣告破产。为了清偿债务,甲公司的资产被强制出售,包括上述所提到的四个注册商标。其中“霸王”和“金霸王”商标权出售给丙公司,另外两小商标出售给姚某的工厂。

就本案例而言,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有必要先弄清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是联合商标;二是联合商标的转让限制。联合商标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几个近似的商标或者在同类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叫做“主商标”,如甲公司的“霸王”商标。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甲公司中以“霸王”为核心,包括“金霸王”、“大霸王”、“超霸王”的注册商标属联合商标,应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整体转让给贵厂或者丙公司。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无效。甲公司将“霸王”等联合商标分割转让,已经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所以姚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转让“大霸王”和“超霸王”商标的行为无效。

最后,商标注册公司可以明确:联合商标只能属于一个商标所有人,不能分拆转让;同时联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商标被使用,即可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联合商标可以分别获得注册,但其中每一个商标都不得单独转让,而必须整个联合商标一同转让,联合商标使用许可也如此。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商标除了可标明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性来源,还有其他种类的商标。集体商标为某协会所拥有,该协会的成员用集体商标来标明其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和该协会所确定的其他要求。那么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哪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