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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企业商标转让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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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企业商标转让类型有哪些?

作者:威海祥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3 08:21:16

作为销售者的被告在应对商标侵权诉讼时往往围绕此方面展开证据的搜集取证。威海商标注册公司提醒被告的是,如果销售者缺少证明合法取得的有力证据,此方面的举证有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由于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销售者的被告在应对商标侵权诉讼时往往围绕此方面展开证据的搜集取证。商标注册公司在这里需要提醒被告的是,如果销售者缺少证明合法取得的有力证据,此方面的举证有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

由于销售者为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往往会通过与销售商签署的采购合同,进货单据、发票等证据证明合法取得。在法院能够采信上述证据并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销售者属于合法取得涉案产品的情形下,上述证据对于销售者而言尚且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但是如果法院最终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销售者构成合法取得涉案产品,从侵犯商标权赔偿核算的角度而言,对于销售者将很不利。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赔偿,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基于以上规定,在接下来的排除判决中会结合销售者所提供的进货证据中涉及的进货价格、进货、进货量以及由此产生的销售利润确定销售者因侵权所获得的收益,即上述证据会成为法院判决销售者对商标权人赔偿的重要数额依据。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从举证及诉讼规则的角度而言,销售者如果缺少足够的证据证明合法取得涉案产品,不建议再考虑实施如此胜算不大的举证,以免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导致更大数额的赔偿。

关于个别商标代理机构涉嫌违法行为的通告近期,我局收到相关投诉,个别商标代理机构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涉嫌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及时指导涉案地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有力的维护了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进一步梳理、汇总了八类代理机构涉嫌违法行为,现予以通告,提醒公众谨防上当受骗。

一、虚假宣传与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关系。代理机构宣称其经商标局批准、与商标局长期合作、有内部渠道、与工商总局通用律师等。

二、伪造虚假荣誉。代理机构宣称其被商标局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伪造商标局授牌、颁牌等。

三、虚假承诺。代理机构承诺申请人通过其代理商标申请通过率百分之百,或提供包过合同等。

四、虚假宣传注册程序、周期。代理机构宣称其代理申请商标可以快速受理、审查、取得注册证等。

五、伪造相关文件、信息。代理机构伪造商标申请审查流程信息,误导商标申请人。伪造商标局文件、印章等,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威海商标注册、分割、转让等。

六、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代理机构诋毁其他代理机构,夸大其代理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欺骗申请人变更代理进行复审或诉讼。谎称申请人的商标在其他类别被抢注,诱骗商标申请人增加其他类别的商标申请。宣称其可以通过非正常手段处理在先权利申请障碍。宣称其能提前获取尚未公开的商标申请审查结果。欺骗申请人商标被驳回,被撤销、被无效宣告。

七、虚构收费项目。假借商标局名义,收取商标申请费用之外的注册费商标申请保险费商标预保护费领取注册证费商标域名保护费商标版权保护费商标网上运营费已注册商标登记费已注册商标管理费网上商标展示费3﹒15标识费商标年度维护费等,欺骗申请人。

八、团伙诈骗。欺骗申请人受让有关商标,另安排他人对上述商标提出撤销、异议、无效宣告等恶意申请,诱骗申请人支付高额费用后撤回相关申请。

相关公众如发现商标代理机构上述涉嫌违法行为,可以将相关线索、证据向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执法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商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获得特殊保护的可能性越大。一般而言,商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获得特殊保护的可能性越大。那么,怎么才能提高商标显著性呢?

一:使用新词以及不同词拼接而成的词语新词也称为“臆造词”,就是创造一个从来没有过的词汇,这样的名字足够独特,不会与其他商标撞车,这样也便于企业以后在品牌宣传时,排除其他品牌对于自身的障碍,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当百度搜索你的品牌的时候,出现在搜索结果中的信息绝大多数都是你的品牌。此外,这种商标由于非常独特,在申请注册时,成功率也会超乎寻常地高,如果没有其他考虑,强烈推荐选择新词作为显著性高的商标。

二:使用随意性词语这是目前所有商标中,数量最多的一类。选择一个已经固有的名称作为商标名称,这样的名称通常和将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没有任何联系,仅仅是用来作为一种标识,注册成功率也比较高。例如,“苹果”电脑、“箭牌”衬衫、“骆驼”皮鞋、“娃哈哈”矿泉水等。像“苹果”就是这样的标记,它可以作为电脑或服装的商标,但不能作为苹果本身的商标,因为它是该商品的通用名称,显然不能起到区别作用,因此缺乏显著性。随意性词语的保护力度与新词相当。

三:具有暗示性含义但没有直接描述产品或服务的词语这种名称能够起到间接暗示你的产品品质、标榜企业文化等作用。这种商标能够帮助你的消费者对产品产生认同感,但是由于暗示性和描述性商标的界限比较模糊,容易被商标局认定为描述性商标而被驳回。暗示性商标虽然与商品、商品成分或其功能没有明显的联系,但是却旨在创造出一种能与该商品发生联系的指定的思维结构。该商标暗示了产品的特点、性质、成分或用途等。与无含义商标相比,暗示性商标对消费者来说更具有吸引力,同时也便于记忆。

因此,暗示性商标往往受到企业经营者和销售人员的偏爱。从定义上来讲,暗示性商标既然对产品没有叙述性,它也就很可能享有如同无含义商标一样的广泛的法律保护。暗示性商标由常用词构成,它以隐喻、暗示的手法提示商品的属性或某一特点。暗示性商标在所有国家都是最为常见的,如饮料商标“健力宝”、便利店商标“7-ELEVEn”等。商标显著性存在一个程度问题,凡是达到最低限度之显著性要求即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标记都可以注册为商标。

商标法中的相同或相似商标,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相同或相似标准。自1988年11月1日起,中国开始采用《威海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法》,并以此作为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似的标准(中国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国际分类法》第12版,将商品分为34类,服务分为11类)。根据分类标准,颜料、清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属于第二大类,颜料和清漆属于同类商品,红色油画颜料和黑色水彩颜料属于同一商品。例如,葡萄酒属于分类表中的33类“酒精饮料”,而啤酒属于分类表中的32类“非酒精饮料”。虽然在我们的生活理念中,葡萄酒和啤酒是“葡萄酒”,但在商标法的分类中,它们属于不同种类的商品,也就是说,一个酿酒厂和另一个酿酒厂可以同时在啤酒和葡萄酒产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而不存在任何权利冲突。

一、如何判断商标是否相同?同一商标是指多个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组合或者立体形状相同

(1)单词和商标是一样的。不同的文字有着相同的声音,如悦音、乐音;不同的文字有着相同的文字,就像一个“39”,可以用楷书、宋体、黑体、行书、元幽体等书写方法,也可以用“三九”、“999”、“39”等,都属于同一个文字商标。

(2)图形徽标是相同的。图形商标的同一认定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觉差异为基础。如果几个图形反映的是一个特定的事物或同一个主题,只要存在视觉上的差异,足以使消费者区分并认识到它们属于不同的图形,就不可能属于同一个商标。比如蒙特哥亚的商标是一种带叶子的玫瑰,这并不妨碍其他服装品牌将玫瑰的形象作为商标使用,但商标的视觉效果必须明显不同于蒙特哥亚,否则就属于同一商标。

(3)如果文字、图形和颜色组合的三个要素相同,则商标可以认定为相同。如果只有一个或两个元素是相同的,它们只能被视为相似的商标或不同的商标。如何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商标相似性是指若干商标的某些重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误将该商标认定为另一商标,致使若干商标不具有区分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的功能服务。判断一个商标是否相似,主要从商标的外观、发音和含义三个方面来判断。

三要素不相似的,为非相似商标;三要素中至少有一要素相似,构成近似商标;三要素相同的,构成商标。外观相似度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组合相似度,如虎头形、豹头形、猫头形、流星形、彗星形、全聚德形、德聚德形、文字外观等,容易被一般消费者混淆,属于外观相似度。发音相似度是指商标的发音容易引起普通人的听觉混淆,如“巧姐”、“巧姐”、“全聚德”、“德全聚德”、“精达”、“金达”、“娃哈哈”、“哈瓦”、“娃哈哈”等,都与发音相似。相似的含义是指商标上的不同图形或文字,但内容是一样的,容易引起普通人的混淆,如“长城(文字)+城墙图”、“八达岭(文字)十峰火台图”。虽然单词的发音与数字不太相似,但它所指的是同一事物、同一思想主题,容易给普通消费者带来困惑。